男子在非机动车道骑摩托车被刑拘,妨碍执行公务罪的量刑
导读:
公务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应该积极的进行赔偿,不能有任何的阻碍,因为在司法人员的眼里,一直阻碍的那种人就和这个案件有关系到时候是可以直接把你弄走的,近日,一男子在非机动车道骑摩托车被刑拘,妨碍执行公务罪的量刑是什么?法律快车网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6月8日,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获悉,2021年6月8日7时44分,徐汇公安分局民警在桂林路沪闵路路口执勤时,发现许某(男,20岁)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劝阻过程中,徐某突然加速逃离并带倒民警,造成民警受伤。10时许,许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许某已因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2. 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前述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本罪中的“暴力”,是指对人身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殴打、轻伤害等,但不包括重伤、杀害在内。如果因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则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应依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3. 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各级人大代表;
(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法正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2、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对于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已经单列罪名的妨害特定公务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罪,而不定妨害公务罪。
3、使用暴力妨害公务的,应当限于轻伤以下的伤害程度,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其中的重罪,即故意伤害罪、故意人罪定罪处罚。
4、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依法正在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误认为对方依法执行的公务的行为违法行为而予以阻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处理。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男子在非机动车道骑摩托车被刑拘,妨碍执行公务罪的量刑”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律师!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