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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6 03:29:00 人浏览

导读:

“东亚病夫”这一称号是因十九世纪的鸦片横流而产生的,鸦片其实属于毒品,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那么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东亚病夫”这一称号是因十九世纪的鸦片横流而产生的,鸦片其实属于毒品,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影响,因此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那么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四)吗啡一百克以上;(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8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二、毒品犯罪案件罪名的确定和数量的认定

  1.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且各种行为均查实且证据确凿的,此时,则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的数量不应重复计算,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查实走私毒品100克并进行贩卖的,罪名应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为100克。

  2.若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只能查实一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充分的,则按照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一种行为确定罪名。如走私、运输并贩卖100克毒品的,只有贩卖毒品的行为能够查实并有充分证据的,应确定为贩卖毒品罪,毒品数量为100克。

  3.若对不同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且各种行为均查实且证据确凿的,则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运输了100克毒品后,又贩卖了150克毒品的,则应确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毒品数量为250克,不以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4.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了两种以上的毒品的,应按照有充分证据证明和查实的行为性质选择单独或者并列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但量刑时应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和危害,并依法处理。如行为人走私了100克海洛因,又贩卖了100克鸦片的,应确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量刑时应按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海洛因和鸦片的危害,依法判处刑罚。

  5.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顺序,毒品数量大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第347条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先在境外制造了1000克毒品海洛因,然后再进行走私至境内,并将1000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的,罪名确定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毒品数量为1000克。

  6.对吸食毒品的人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应当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如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的,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7.对以贩养吸者实施的毒品犯罪,以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查实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者购买毒品后一部分毒品已被吸食的,以其实际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查实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已经吸食的部分不计入在内。

  8.对于代购毒品者,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中牟利的,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代购者从中牟利,或者变相加价出售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代购代销,无论是否牟利,均按照其实施的行为性质和查获的毒品数量定罪处罚。

  9.对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犯罪者,如果实施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未将毒品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应分别以盗窃、抢夺、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宜计算犯罪所得数额,应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予以定罪量刑;如果实施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将毒品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如走私、贩卖毒品等的,应分别以盗窃、抢夺、抢劫罪和查实的毒品犯罪分别定罪处罚,依法数罪并罚。

  10.对实施走私毒品犯罪者,走私毒品的同时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毒品案件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信息,毒品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一类罪行,大家对此必须敬而远之,不要轻易尝试。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 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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