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山东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导读: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盗窃的行为,大家要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盗窃对于自己的生活和社会治安都有着一定的影响,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盗窃罪山东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1)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任意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三个月刑期。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2)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所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件馆藏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盗窃罪立案标准需分情况确认: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金额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关于盗窃罪山东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介绍,大家在生活中还是要注意避免做出一些盗窃的行为,要注意遵守法律制度,如果经济上困难的话,可以通过个人努力来维护自己的生活,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