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
导读: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下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刑法上没有非法放贷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或单位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超过10次认定为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单位指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自然人指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物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但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不是一切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而是指直接负责信贷业务的调查、经办的信贷人员和具有贷款审查、审批、发放权利的管理人员。主要有信用社主任、信贷员,笔者认为还包括原信用站会计、储金会从事信贷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银行每次贷款给借款人均需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查。具体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说法不一。前述行为所涉部分案例中有辩护人曾提出从事贷款审查工作的人员完成形式审查义务即可,但此种观点均为法院否定,因此需要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相关贷款材料均应进行实质审查,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据我们与银行的朋友交流得知,银行员工之间也存在类似律师与助理间师徒传帮带关系,刚入职员工,在业务操作方面,往往需要老员工指导,若将前辈奉为权威,疏于学习行内操作规则,则往往易步入歧途。因此,作为信贷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银行内部操作规章制度,熟悉贷款流程及审查规则,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操作。
贷款业务又是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不合理的贷款投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如将贷款投放到一些产能过剩的行业,就会导致资源错配,国民经济得不到健康发展,可见维护贷款管理秩序的重要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违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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