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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贷款的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28 14:23:38 人浏览

导读:

日常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会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从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事实上这类虚假贷款行为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虚假贷款的量刑标准有何规定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日常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会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从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事实上这类虚假贷款行为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虚假贷款的量刑标准有何规定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虚假贷款的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如何进行认定

  符合下列要件则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区别

  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区分二者的界限应当把握以下四点:

  (1)若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还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诈骗贷款罪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2)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诈骗贷款的故意,不应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偿还。如果行为仅仅口头上承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4)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察,通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从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对于正确区分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虚假贷款的量刑标准有何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虚假贷款的行为是有可能触犯贷款诈骗罪,是要依法量刑处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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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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