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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专题】“拔错牙齿也属事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15:20:10 人浏览

导读:

条例规定:损害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相当程度案例:今年50岁的张伯家住荔湾区,因牙痛而到一家牙科诊所看

条例规定:损害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相当程度案例:今年50岁的张伯家住荔湾区,因牙痛而到一家牙科诊所看病。医生说他的坏牙已经不能保留了,最好拔掉,张伯也答应了。谁知在拔牙过程中,该医生竟然与旁边的护士谈笑风声,做事心不在焉,对此张伯敢怒不敢言。待拔完牙回到家一照镜子,张伯却发现痛的那只坏牙还在口腔里,而自己一颗好端端的恒牙却不见了,张伯为此大怒,第二天便到该诊所反映情况。医院领导立即让医生重新为张伯拔去了坏牙,而对于张伯已拔掉的恒牙只表示遗憾,却未作太大处理。张伯为此气愤不已,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却被告知按旧的《办法》这不属医疗事故范畴。专家点评:令人可喜的是,随着新的《条例》的出台,像张伯这样的烦恼可以迎刃而解,因为《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内涵已扩展,不像旧《办法》强调损害后果要达到相当程度,而是强调只要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不一定达到功能障碍的程度都属医疗事故。与《条例》配套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以227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划定了医疗事故的各种细致等级。像张伯这种被医疗单位认为是无足轻重的“小事”————拔除了患者健康的恒牙也被列入“轻量级”医疗事故,这无疑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患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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