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医疗美容 > 二00五年度:全省美容化妆品十大典型投诉案例

二00五年度:全省美容化妆品十大典型投诉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13:57:07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一:取痣留疤痕投诉终获赔2004年11月1日,威远县消费者龚某到县城一美容院取痣美容,痣是取了,但脸上却留下两块乌黑的疤痕,不但没起到美容的效果,反而使形象更加丑陋。于是,消费者找到该美容院负责人,要求赔偿自己的后期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但美容院认为是消
案例一:取痣留疤痕 投诉终获赔
2004年11月1日,威远县消费者龚某到县城一美容院取痣美容,痣是取了,但脸上却留下两块乌黑的疤痕,不但没起到美容的效果,反而使形象更加丑陋。于是,消费者找到该美容院负责人,要求赔偿自己的后期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但美容院认为是消费者后期治疗保养不善而致,与手术无关,因此拒绝赔偿。经过几次协商无果,消费者只好到消协投诉。
威远县严陵工商所消协投诉站接此投诉后,及时派人进行调查取证,经多方取证并经县中医院鉴定,确认龚某脸上所留下的疤痕是取痣后的消毒工作没有做好所致,认定该美容院应负完全责任。消委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双方调解中,既出示了证据和鉴定结果,又结合《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对美容院负责人开展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了错误,同意承担责任。按照《消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通过调解,最终消费者获赔三千元。
案例二:美白霜成毁容霜 消费者求助终得偿
2005年5月3日,消费者余某到遂宁市某百货大楼,购买了姿华年系列产品“7日精确美白霜”和“超时空梦幻防晒霜”,当其使用两次后,脸部出现皮肤红肿、瘙痒、长水泡等现象。5月9日,消费者到遂宁市消委会城东分会进行投诉。城东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工作,据消委工作人员调查,由于产品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推荐该产品时,未做过敏性擦试,同时,产品包装盒上也无相关警示和告知说明。按照《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后果,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经城东消委分会调解,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退还所购产品费用,共计2286.00元,消费者对此调解感到十分满意。
案例三:擦化妆品留疤痕 厂家补偿五千
乐山市沙湾区消费者朱某于2005年3月5日通过电话联系了某化妆品公司经销商,购买了一套价值1000元的化妆品,使用后第二天出现脸部皮肤红肿,当即告知了经销商,经销商迅速带其到医院进行治疗,等病情好转后又换了一套产品给其进行修复。尽管该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消费者皮肤未能痊愈,并留下了令人不满的疤痕。消费者强烈要求该公司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由于对消费者提出的赔付要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化妆品公司成都分公司、乐山经销商和消费者朱某于2005年4月29日来到沙湾区消委会要求进行调解处理。经调查、了解,朱某所用化妆品属于特殊化妆品,商家未向朱某说明使用前应作皮试等事项,责任归于商家。根据《消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最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该化妆品公司成都分公司补偿朱某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共计5000元人币。
案例四:假冒祛斑霜毁容 受害人获赔伍万
消费者王某在平昌县某公司超市花费10.5元购买了一盒“由美”回春素祛斑霜,在使用后脸部出现了溃烂症状。在与商家交涉以及用药后仍不见好转的情况下,王某向商家要求住院治疗,公司某经理将其带到了县人民医院皮肤科进行检查,结论为慢性皮炎,需住院治疗。当得知须交1500元的住院费后,该经理置消费者于不顾,以回去拿钱为名一走了之。王某遂又找到商家并发生激烈争执,当晚,商家在驱赶王某出门无果的情况下,竟将其反锁在了超市。次日,消费者向平昌县消委会投诉。经调解,消费者得以入院治疗并由商家承担所有费用。通过10天的治疗,消费者脸部的炎症基本消除,但却留下了密密麻麻的深褐色的斑点。经华西附一院检查确诊,王某面部留下的斑点已无法治愈。据此,消费者提出了10万元的索赔要求。
受理投诉后,平昌县消委会开展了积极、认真、细致的调查、调解工作,并在调查、调解过程中,了解到商家所售化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已被平昌县工商执法大队进行了查处。消委会根椐《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相关规定,先后三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商家向王某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53970.90元,并当场支付现金。
案例五:美容遭受痛苦 消协调解获赔
2005年2月25日,消费者张某向华蓥市消委会双河分会投诉称:她于2004年12月21日,在住家附近的一家美容院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美容年卡,并使用该美容院出售的一套“伍昱洁”美容护肤品,按照美容卡上双方约定进行每月4次的美容护理。但在使用该美容产品进行了第4次美容护理之后,其面部出现了大面积红斑,并伴有疼痛、瘙痒等状况,令张某痛苦不堪。后到当地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经医院诊断,消费者属美容护肤品引起的过敏现象。于是张某找美容院协商解决此事,但经多次交涉无果。遂向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华蓥市消委会双河分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张某投诉的情况属实。双河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按照《消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由美容院收回该套美容化妆品,退回张某美容年卡费500元,赔偿消费者医疗费及误工费61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六:一元美容获赔10000元
2005年1月24日消费者周女士到邻水县消委会投诉称:她于当月4日,经朋友介绍,到某美容院进行美容洗面情况的咨询。该美容院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她,并介绍说,元旦、春节期间到该美容院美容只需交纳一元钱便可享受三次美容洗面,满意后双方再签定美容洗面协议。周女士欣然答应并向美容院交付了1元钱。第一次洗面后的次日,周女士面部便出现瘙痒发红的现象,于是便找到美容院,该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却说这是正常现象,还让周女士继续接受了第二次洗面,洗完后面部红肿瘙痒状况加剧。美容院的服务人员看到这种情况后为周女士作了面部皮肤修复处理,但仍没有好转。1月9日在周女士的要求下,美容院的负责人陪同周女士到邻水县人民医院皮肤科就诊,经诊断为使用美容化学品接触性皮炎。后经治疗化去医疗费800多元,美容院却称为消费者个体差异所致,拒绝承担治疗费用,消费者只好向消委会进行投诉。邻水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开展了细致的调查工作,经调查查证,造成周女士面部接触性皮炎伤害的主要原因,是美容院工作人员在使用美容化学品前没有为其作皮肤过敏试验所致。[page]
经邻水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美容院一次性赔偿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
案例七:过期产品洗面 赔偿损失600元
7月5日 乐山市井研县消委会研城分会接到消费者龚女士投诉称:她于2005年6月在井研县某发艺城购买一套价值200元雅芳产品后,接受发艺城附赠的一次美容洗面。在洗面过程中龚女士发现,该发艺城为其洗面使用的“诗芙侬”雪肤敷面藻泥产品盒上标注产品有效期是“2004.10”,该产品已过保质期8个多月。于是当即与经营者发生争执,认为其使用的过期产品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遂投诉到当地消委会。
研城消委分会经过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先后三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使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一致协议:按照《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由经营者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的交通、误工费等损失共计600元。调解生效后,研城消委分会将经营者使用过期产品的违法行为转送工商部门做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罚工作。
案例八:发廊染发损伤头皮 消费者维权获赔
2005年2月14日,泸州市合江县消费者颜先生到县消协投诉称:他于2月4日在合江镇某发廊染发,因服务人员没按照产品要求先作皮试再染发,致使其染发两天后,出现头皮瘙痒,继而发生头皮溃烂现象。后经该县医院数日治疗,才得以痊愈,因治疗共花掉医药费千余元。事后,颜先生多次与该发廊交涉,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但发廊负责人拒不承担相关责任,遂向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合江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在调查中发现,该发廊给颜先生使用的染发水的外包装上有明确的警示,要求使用时要先作皮试,无反映后方可使用。但该发廊却未作皮试就给颜先生染发,造成了伤害后果。因此判明,消费者染发发生人身伤害是由于该发廊未按产品使用说明,操作不规范所致,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调解责成该发廊赔偿消费者颜先生1000元。
案例九:整容失败反复处理 有待鉴定依法维权
消费者杨某于2001年9月29日在自贡某美容门诊部做面部、颞部等处整容手术,该门诊部邹医生向消费者推荐使用富华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奥美定)做为整容的填充物,并由其亲自主刀为消费者进行手术。因工作原因,杨某术后便回到了上海工作。2005年8月份消费者发现脸部变形,右边大、左边小,并伴有微痛,于是回自贡找到邹医生,在做了一定的治疗后便又回到上海。不久脸部、头部出现红肿现象,且疼痛难忍,只好在上海当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医院检查证实,消费者系术后感染所致,需进一步手术将填充物取出,但由于最初美容手术时间已长,填充物已无法取尽。于是,杨某又回自贡找到邹医生为其治疗,在进行输液等治疗后,炎症消失,邹医生告诉杨某已痊愈。杨某再次相信了邹医生,返回了上海工作。但回到上海不到一个星期,脸部、颞部又出现红肿、疼痛现象,只好电话与邹医生联系,邹告之,就在上海当地进行一下消炎治疗即可,之后便对消费者不理不问。当时,杨某疼痛、红肿、感染等症状仍未见好转,如不即时进行医治,还可能引起其他病变,后果不堪设想。此次美容手术不仅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了痛苦的后果,其精神上也背负了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工作、学习、生活以及个人婚姻等诸多方面,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消费者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自贡市自流井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于2005年12月2日,组织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双方表示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此纠纷。
案例十:染发染成脸部浮肿 没有票据商家拒赔
2005年1月16日乐山市消费者高某在发廊烫头、染发时就觉得头痒,回家后感到明显不适,便用清水进行了清洗。第二天出现头皮红肿、头痒等症状,到了18日病情加重,整个头部、眼肿大。到医院检查,诊断为使用了不合格染发剂造成感染,经用药治疗,到19日有了一定的缓解。消费者认为该发廊的服务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伤害,于是找其理论,要求赔偿。但商家态度恶劣,对消费者要求不理不睬,高某便投诉到市消委会投诉中心。
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商家态度依然恶劣,因为消费者在该发廊消费后没有索取票据,商家抓住这一把柄拒不承认过错。虽然消委会工作人员对商家的态度进行了批评与教育,但商家认定消费者没有在发廊的消费凭证,坚持不予赔偿。最终导致无法进行调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