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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导致过敏 消协调解获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13:45: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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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龙马潭区高坝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美容消费纠纷,消费者获赔500元。不久前,消费者高某在高坝某美容店做美容,在美容院老板的推荐下,购买了一套美容产品,价值488元,使用一周后,高某脸上出现红斑且痒等严重的皮肤过敏症状。经医生诊断,过敏是因为使用美容院化

近日,龙马潭区高坝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美容消费纠纷,消费者获赔500元。
不久前,消费者高某在高坝某美容店做美容,在美容院老板的推荐下,购买了一套美容产品,价值488元,使用一周后,高某脸上出现红斑且痒等严重的皮肤过敏症状。经医生诊断,过敏是因为使用美容院化妆品所致。高某遂向高坝消委会投诉要求赔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确认消费者高某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消费者退还该美容院这套美容产品,美容院赔偿消费者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500元。高坝工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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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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