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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消委会发出消费警示:购物无凭证维权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07:49:13 人浏览

导读:

渠县消费者委员会于2005年7月4日下午接到一年过七旬的老汉投诉,称其于今年6月下旬在渠县百货公司一橱具柜台购得“万家之宝”电饭煲一个,价值60元,在使用中电饭煲的弹环出现了质量问题,老汉立即找到商家,商家答应送厂家维修,但事隔几天又告知老汉维修不好,并不承
渠县消费者委员会于2005年7月4日下午接到一年过七旬的老汉投诉,称其于今年6月下旬在渠县百货公司一橱具柜台购得“万家之宝”电饭煲一个,价值60元,在使用中电饭煲的弹环出现了质量问题,老汉立即找到商家,商家答应送厂家维修,但事隔几天又告知老汉维修不好,并不承认该电饭煲是他处卖出的,无奈之下,老汉来到渠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于该老汉未提供有效凭证,渠县消费者委员会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因此,渠县消费者委员会当即告知消费者到渠县百货公司购物处要求其开据有效发票。该老汉立即前往渠县百货公司购物处索取发票,营业员段某某百般抵赖,概不认帐,该老汉无奈含着眼泪离开。

6月25日,某消费者在渠县南大街某烟行(熟人处)购得软“玉溪”烟一条,价值320元,未索取发票,购回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于第二日到渠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渠县消费者委员会当即通知经营者来接受调查调解,该经营者却矢口否认不是他处销售的。

通过上述案例,渠县消费者委员会特发出消费警示: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合法凭证,以减少消费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同时,渠县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编辑 唐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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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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