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遗失索赔遇阻消协调解维护权利
导读:
为了让自己放假能够轻装回家,大学生小陈选择在货运公司托运自己的行李,没想到原本为了图个便利,却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行李在托运过程中遗失,而索赔过程却又是困难重重。近日,小陈委托自己的表哥向鄞州邱隘消协寻求帮助。
家住鄞州区天童镇的小陈是重庆某大学的毕业生,今年6月参加完毕业典礼后,他就径直前往上海找工作,而将自己的所有行李通过货运公司托运回家。托运的货物共有三件,分别为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屏和所有的换洗衣物三箱。可货物运到家时,小陈的表哥只收到两箱货物,一箱行李被遗失了。当时送货员表示,马上回公司进行查询,第二天给陈先生答复。可是一连两天过去了,陈先生都没有收到货运公司的任何答复,当他致电到货运公司时,工作人员起先表示还在找,最后连电话也不接了。此时,眼看东西找不回来了,陈先生便向货运公司提出要求赔偿,当时表弟办理的是保值运输,保值金额为1000元一件,共3000元。由于只是遗失该批货物中的衣物部分的一箱,货运公司承诺赔偿保值金额的三分之一1000元。尽管陈先生对这个赔偿额度十分不满,但是因为双方有托运合约在先,他也只好同意。可到了赔付过程中,货运公司要求陈先生出示遗失衣物的发票作为凭据。此时,陈先生说,这些衣服有些是买了好久,根本没有保留当初的发票,况且当时办理托运手续时,货运公司并没有要求其出示发票,这证明已经承认其价值。陈先生认为,货运公司在赔偿时才要求以发票为证,纯粹是无理的条件。无奈之下,陈先生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由于该货运公司地处邱隘,邱隘消协受理了这起纠纷的调解。调解过程中,货运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在货物遗失赔偿方面与保险公司有合同关系,而没有发票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况且公司对货物遗失的赔付,有严格的程序手续,消费者必须提供详细的赔偿申请书、货物清单和货物发票。消协工作人员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认为货运公司存在遗失货物事实,必须无条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既然有合约在先,就应该履行合约的义务,保护消费者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当事人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操作。货运公司不应以消费者无法提供货物发票而拒绝赔偿。在工作人员多次调解下,陈先生终于如愿拿到了1000元的赔偿金,然而他说这些赔偿对于其表弟损失来说是远远不及,先不说遗失的衣物远远超过这个价值,为了拿到这1000元赔偿金,陈先生已经到该货运公司跑了三四趟,电话打了二三十个,光跑消协办公室接受调解就耽误了自己好几天的工作。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