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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建房起纠纷消协调解获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8:45:21 人浏览

导读:

2006年11月6日,当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村民杨某代表该镇的12位农户,在径山消协同志的主持下,从经销商手中接过补偿款95865元时,紧紧地握住消协工作人员的手说:“谢谢,谢谢你们

2006年11月6日,当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村民杨某代表该镇的12位农户,在径山消协同志的主持下,从经销商手中接过补偿款95865元时,紧紧地握住消协工作人员的手说:“谢谢,谢谢你们!”至此,一起因水泥问题导致的农村建房纠纷,在余杭、临安两地消协历经4个多月的努力工作下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2006年6月22日,余杭区径山镇小古城村村民杨某等12位农户匆匆赶到了径山消协分会,称他们12户农户向径山镇的王某购买了一批由临安某水泥公司生产的普通3.25水泥,用于自己家中住房的建造,在2006年5月初发现近期浇注的房屋主体工程多处出现质量问题,同一时间出现了同样的质量问题,农民们便对水泥质量产生了怀疑,在和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多次协商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帮助解决。在受理了该投诉后,径山消协分会的工作人员非常重视,因涉及的农户较多且损失较大,一方面积极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固定相应的证据,另一方面,及时向区消协和当地政府进行汇报,以求取得支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农户房屋建造现场发现, 12位农户在用该批水泥进行浇注混泥土后,混泥土都出现了不同程度松动,而且与原来浇注的混泥土相比颜色明显发白。但导致房屋主体工程混泥土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双方对此各执己见,投诉方认为,12位农户都是在使用了同一时间段购买的水泥在不同的时间进行施工但都出现了同样的质量问题,肯定是水泥质量存在问题所造成的;被诉方则认为,造成混泥土松动的原因有很多,不能单从混泥土质量存在问题简单地认为水泥质量存在问题。

为了认定责任,工作人员设想了很多种办法,一是对水泥进行直接鉴定,但除了少数几户农户还有后期少量的水泥库存外,大部分的农户都已经没有库存水泥,而且生产厂商不在消协分会的管辖地,不愿意前来三方约定检测,想通过水泥质量鉴定来认定责任已无法行通。二是通过对混泥土的质量鉴定来分析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但在向相关部门咨询后了解到,混泥土质量检测只能判定混泥土本身质量状况,并不能判定浇注混泥土所使用的材料的质量状况,而且在双方都不能出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责任认定工作陷入了僵局。

在责任无法直接认定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并没有放弃努力,并着重从调解上下功夫,鉴于投诉涉及的金额较大,把投诉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户和生产商之间,工作人员通过上级消协与生产商所在地的临安市消协取得了联系,并取得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同时,在农户的要求下,对他们库存的后期水泥样品进行抽样检测,水泥样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工作人员马上就上述情况和临安市消协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认为调解的时机已初步形成,便通知双方当事人到约定的地点接受调解,促成了厂家与农户的直接会面。虽然由于双方的分歧过大,第一次调解在双方激烈的争论下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但双方都已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在调解出现转机的情况下,径山消协分会的工作人员和临安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分头对投诉和被诉方做工作,旨在使双方的分歧降低到最低程度。

在两地消协工作人员不懈的努力下,2006年11月6日,双方在消协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再次走到了一起,并在协议书上签字,由生产厂家按每户农户实际购买的水泥数量一次性补偿12位农户水泥456.5吨,折合人民币95865元,并约定在一个月内予以结清。至此,这起历时4个多月的投诉终于告结。(姚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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