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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音响频出故障保修期限自相矛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22:2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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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8月20日,消费者杨先生来路桥区消保委投诉,称其于07年9月27日在路桥宝马4S店购得一辆价值100多万的宝马X5,保修二年,09年8月份音响出现质量问题,4S店更换了一个新的,今年7月初音响又坏了,向4S店反映,4S店却说音响费用比较高要三万多,要求其支付20%的费用

2010年8月20日,消费者杨先生来路桥区消保委投诉,称其于07年9月27日在路桥宝马4S店购得一辆价值100多万的宝马X5,保修二年,09年8月份音响出现质量问题,4S店更换了一个新的,今年7月初音响又坏了,向4S店反映,4S店却说音响费用比较高要三万多,要求其支付20%的费用,才给予更换新的。

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提出:根据《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一条 :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视听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材料费);第二十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在保修目录里显示音响的整机保修期为1年;而杨先生的汽车音响于09年3月更换,所以应该在保修期内,属于免费更换的范围,同时保修期限自更换后重新计算。宝马4S店则强调:在宝马的保养手册上有明确规定,在新车保修期内所有更换的零部件将同样享受保修服务,此零件的保修期限同新车保修期限相一致,并随新车整车二年保修期结束而结束,另外又规定:客户在4S店自费更换的零部件将享有自更换之日起二年(不限公里数)的零件保修。杨先生的车保修时间于09年9月27日到期,所以其于09年3月份免费更换的音响保修时间也只能到09年9月26日结束。

根据4S店及保养手册的说明:同样的零部件自费更换与保修内免费更换的保期期限是不一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手册中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最后杨某退一步提出:自己承担10%费用,音响的保修期为二年。4S店还是坚持:要根据公司的规定,如果免费更换那么保修期最多只给三个月,如果杨某自负20%则给保修二年,至于杨某提出的自负10%保修期为二年,4S店将向总公司提出申请,并于一个星期内答复杨某。

虽然4S店的保养手册违反了《合同法》、《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而消保委仅是行政调解部门,不能强制4S店免费更换,如果杨某不能得到满意的回复,则只能走仲裁或司法途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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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让监督机关介入解决,全国专线是12315,解决率挺高的。如果遇到产品问题当然是先退回,如果卖家不承认,就举报商家。从大量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来看,由于一部分消费者不懂法,缺少证据意识,导致一些消费纠纷投诉不适时,不对路以及依据不充分等,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常见的有: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异地投诉。产生消费纠纷时,一般由消费者向商家或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服务单位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消费者一般不能向自己所在地投诉,而只能向商家、服务单位所在地投诉。
  •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起诉,侵权方和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侵权方赔偿。所以要看对方车辆上的什么险种。再次,诉讼费由你先行垫付,可以在起诉中要求被告承担,胜诉后法院会判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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