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费者的结社权
导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 权利,简称为结社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 法权 益的社会团体,属公民结社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宪法》的规定在本法中的具体化。在消费 领域 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经济上处于弱者的地位,从而在实际中导致两者之间的法律地 位并不平等,这主要是因为:其一 ,消费者大多是分散的个人,经营者大多是有组织的法人,消费者在议价力量、承受能力等 方面,无法与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经营者相抗衡;其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品和服务 日趋复杂化,交易方式日趋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难以掌握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在很大 程度上依靠经营者的介绍和说明,这就容易使消费者被虚假的广告、标签和说明书所欺骗。有鉴于此,赋予消费者以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尽管目前我国有很多政府机构从不同的侧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消费者依法成立的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仍然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第一,可以把消费者组织起来,形 成 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的社会监督;第二,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第三,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充当桥梁;第四,指导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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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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