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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睁大双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20:34: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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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购物方式,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年轻时尚消费者。但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以及目前缺乏对网络购物的有效监管,使得众多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便捷的同时增加了烦恼。从消费者咨询投诉情况看,网络交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实际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购物方式,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年轻时尚消费者。但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以及目前缺乏对网络购物的有效监管,使得众多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便捷的同时增加了烦恼。

  从消费者咨询投诉情况看,网络交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实际收到的物品与网上的宣传资料不符,如功能不全、款式不一致、颜色有差异等。

  2、付款后一直收不到货品,其实卖家提供的都是虚假信息,以此骗取钱款。

  3、商家对出售的商品不出具正规发票,不承担“三包”责任,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对此,烟台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网络购物前应当注意识别网站的合法备案标志,并对网站的联系电话进行试拨验证,对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如名称和地址等进行查实。

  第二,网络购物时要注重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能光图便宜,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应仔细甄别,这很有可能是卖家欺骗吸引消费者的诱饵。

  第三,点击购物的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网页和付款凭证,尽量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以便事后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网上购物有多种付款方式,尽可能“能货到付款”或“邮局汇款”等方式,最好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第三方付款渠道,避免线下私自交易,保证安全。

  (山东烟台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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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的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迅猛发展,许多不法分子通过这些新媒体实施诈骗,不少人因为网络交友而被骗财骗色,财色双失。通过网络交友被骗财骗色应该怎么办?网络交友多风险,请谨慎对待。通过网络交友应该注意:1、女方对男方的身份、单位要仔细核对,特别牵涉到借钱和大额现金投资等事项,要多个心眼问清楚。不要轻信盲从,避免与陌生人在密闭场所单独见面。2、避免因醉酒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3、区分情况采取应对措施进行自救,不应一味顺从。4、网络交友要擦亮双眼,交往过程中如果涉及钱财等贵重物品一定要慎重,留个心眼。一旦遭到被骗财骗色等不法侵害时,一定不要忍气吞声,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惩处犯罪分子。案发后注意保留证据,尽量及时报案,以利于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如果发生强奸案件,那么被害人也更应当注意保留证据。相关法律经验介绍——犯诈骗罪的处罚:《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钱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等物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因此,公民因为误信短息、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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