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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起争执消委帮助解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14:26:15 人浏览

导读:

3月10日,消费者金某到消费委投诉,称其于2007年1月14日与洞头某货物运输单位口头约定,将其在温州购买的装潢材料一次性运回洞头指定的地点。1月15日,他接受到了交运的货物,并存放在要装修的新房中,待天气好转再进行施工。3月2日,他在清点货物准备装修时,发现少了

3月10日,消费者金某到消费委投诉,称其于2007年1月14日与洞头某货物运输单位口头约定,将其在温州购买的装潢材料一次性运回洞头指定的地点。1月15日,他接受到了交运的货物,并存放在要装修的新房中,待天气好转再进行施工。3月2日,他在清点货物准备装修时,发现少了3件货物,价格525元,与承运人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希望县消费委能给予主持公道。

按照《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在没有任何相关凭证的情况下,消费委是无法受理投诉,但工作人员考虑到洞头县通车后,汽车货物运输行业刚兴起,会存在着不规范操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帮助其解决纠纷。于是电话通知该运输单位负责人到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认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一、自己已将交运的货物交托运人并有托运人的接受货物时的签字清单;二、按照运输行业的“行规”,托运人应该在交接货物后15天内反映问题,15天后反映的问题概不负责。听完陈述,该负责人随身翻出了消费者金某交运货物清单、接受货物清单,还有其印制的一次性运输单以作“依据”。消费委工作人员发现:接受货物清单与交运货物清单核对,正好少3件货物;印制的一次性运输单背面印着“托运人应该在交接货物后15天内反映问题,逾期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格式条款。认真审核该“依据”后,县消费委认为:一、运输经营者自行印制的一次性运输单中“15天责任”是属于格式条款,并已经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废除;二、消费者有权按照《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四十九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1年内向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人无权约束消费者行使合法权利;三、从接受货物清单与交运货物清单比较上看,消费者确实少接受到3件货物,经营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给予赔偿,但鉴于消费者没有及时核对,造成经营者无法追偿损失,也该承担部分责任。

消费委的观点得到了双方的认同,经营者也承认自己存在错误,表示要立即废除“15天责任”格式条款,并愿意赔偿消费者360元。消费者欣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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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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