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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渗透到食品安全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01:2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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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问题分析“食品安全”一直是这几年来公众讨论话题的热点,尤其是自从三鹿事件后成为被提到的最多的词语。然而现如今,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继人口、资源和环境之后的第四个社会大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一是食品的污染。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食品安全”一直是这几年来公众讨论话题的热点,尤其是自从三鹿事件后成为被提到的最多的词语。然而现如今,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继人口、资源和环境之后的第四个社会大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有:一是食品的污染。二是食源性疾患,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疾病。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重视。三是食品工程新技术所带来的问题。四是食品标识滥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我们都知道,在与食品经营者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很难掌握所要购买的商品的质量信息,而且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面消费者与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更是悬殊。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至于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一共包括九项,这些权利从学理上来说其根本所在是消费者保护法所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是消费主体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的、公平的获得基本的权利。具体来说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权利侵害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权利:

  第一,对安全权的侵害。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这是宪法和民法等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延伸,是消费者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第二,对知情权的侵害。这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所以向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所有企业理所当然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对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要求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包括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和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完善

  (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有哪些新气象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4、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5、在国务院下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6、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新食品安全法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第一,新的食品安全法增设了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加大了对责任人的惩罚,保护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食品召回的制度,避免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完善

  第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行业协会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推进诚信建设,培养自律精神。

  第三,提高检测技术和能力,对监测单位要配有先进的检测手段和高素质的专业检测人员,从源头、准入、产品抽验中把关。综合检测信息评价,这对揭示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变化特点和新病原体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吸纳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例如在美国,国家食品安全体统由政府的执法、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负责。主要包括农业部(USDA)、卫生和公共事业部(HHS)及环境保护署(EPA)。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均已在宪法中作了规定,提供了一个全面而有效的食品安全系统。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应当得到重视。

  食品安全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关系到国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关注和反思。新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看到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的未来,可以更好的在食品安全上保护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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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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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维权的五种方式如下:一、协商和解。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五、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 医疗产品质量有问题索赔厂家还是医院任你选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不合格血液”纳入了医疗产品消费损害赔偿的范畴,并赋予了医疗产品消费者及其家属对遭遇上述医疗产品损害下的赔偿选择权,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直接赔偿义务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小王患有糖尿病需每天服降糖药,经常到其所在社区医院开取处方降糖药。谁知该社区医院给小王开的降糖药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小王糖尿病加重,后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发现了该降糖药的质量问题。小王找到社区医院要求赔偿,该医院认为虽然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但是药品质量问题不是该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认为小王应该找制药厂家索赔。而此时制药厂家已经倒闭无力赔偿,小王无法向厂家主张权利。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院很少就药品质量进行赔偿,但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小王这种情况就可以直接起诉医院进行赔偿,不用担心厂家倒闭造成无法赔偿的情况。维权提示对于需要经常消费特殊药品的消费者,最好能够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开取药物使用,如果因为药物存在质量问题或存在缺陷的,除了可以起诉药品生产厂家,还可以起诉医疗机构获得赔偿。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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