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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检查评比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3 15:36: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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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1年12月26日发布)各

(2001年12月26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王众孚局长的多次讲话精神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目前全国参加创建活动的街(区)已达到1236条,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成效。
  为了把创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巩固创建成果,推动创建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创建“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进行一次评比,并对创建成绩显著的街(区)进行命名表彰和授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比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上报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参加创建活动的街(区)。
 二、检查评比的方法。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检查评比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评比工作。可以采取自查自荐与检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争取在地方领导的支持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检查;2.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推荐表彰街(区)的名单,推荐比例原则上掌握在已上报街数的10%以内,并于2001年1月30日前将名单、经验材料及各省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情况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后,于2001年“3.15”以前进行命名表彰和授牌。
 三、检查评比的要求。
  这次检查评比的目的是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和差距,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进一步推动创建工作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这项工作摆上位置,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从实际出发,防止互相攀比,单纯追求数量或比例的倾向,真正把创建工作开展好的街(区)推荐上来。除了推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表彰的外,各地还可以对创建工作较好的街(区)自行进行表彰。
  联系电话:010-68028470;68032233转1606(消保司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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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欺诈认定: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欺诈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恶意。多数情况下,欺诈人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十分明显,也易于认定,但在少数情况下就很难认定。比如销售者出售产品,向消费者陈述时,销售者并不肯定陈述的真伪,但仍向消费者作出陈述,以致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陈述的一方,即销售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销售者不能判定其陈述的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消费者。在陈述时,销售者应当知道该事实若是虚假的,会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此,这种情况可认定销售者具有欺诈他人的故意。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纠纷,商场出售过期商品,但却是以打折促销的方式销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购买后发现是过期产品,便以商场销售过期产品构成欺诈为由,要求退货并赔偿。对此,商场则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确告知购买者“售出恕不退换”为由作为抗辩。有人认为,打折商品在质量等方面与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别,既然商场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换,消费者仍然购买,表明消费者自愿承担某种风险,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这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商场出售任何商品,不论是否打折,都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商场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商场对消费者承担的合同义务。对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义务,商场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场认为,商品的保质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装盒上,商场并没有对保质期作任何修改,消费者购买时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质期。
  • 1、《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 遇到虚假宣传有三种处理情况:1.广告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经营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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