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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10:4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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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规定,理论界对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

  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性规定,理论界对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直接义务所派生的附随义务。并认为这一义务的法理依据,是契约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附随义务”理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是法定义务、基础义务为原则,附随义务为例外,经营者对经营场所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是对经营者的最低要求。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界定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性质之前,必须明确何谓附随义务。但目前,由于各国立法中对附随义务的概念并无明文界定,因此理论界对其表述不一致。如史尚宽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王泽鉴先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盖此类义务,并非如给付义务之自始确定,而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之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之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均可发生,固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之限制也。另外,其他的学者也对附随义务作出了各种各样不同的解释,但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因此,附随义务不是法定义务,也不是约定义务。但是,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却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尽管未在法条中明确体现出来,但随着消费者的维权运动的进一步深入,消费环境的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而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同时亦是经营者的一项主要义务,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进一步地确定了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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