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7月15日,建设部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以张贴、载明等方式明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此前,4月1日正式实施的《节约能源法》也对此进行规定。日前,四川省
成都市部分
消费者反映,对已交付使用的楼盘,开发商未按规定公示节能信息。记者在成都市调查发现,尽管就如何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已有明确要求,但多数开发商做得尚不到位。成都市
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士指出,对于商品房的相关节能信息,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一旦遇到开发商隐瞒甚至虚假宣传的情况,消费者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投诉
已交付使用的楼盘保温层开裂
位于成都市天府大道的“城南名著”是由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丁公司)开发的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部分房屋目前仍在发售,其中“城南名著”二期8栋已于去年11月下旬交付使用。不过,已入住的部分业主如今却为保温层开裂问题忧心不已。
7月1日上午,记者在8栋1单元7楼业主付先生家看到,其卧室、书房的墙壁上有数十处新刮的腻子印,其中最大的一块高约0.3米、长约1.2米。付先生介绍说,今年3月开始,他接连发现墙面的保温层存在大面积空鼓、开裂现象,6月中下旬,开发商派人对墙壁做了处理,“仅铆钉就用了14颗”。
在另3户业主家中,记者看到了同样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几位业主向记者出示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均未提及相关的建筑节能信息。而按照2005年12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0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商售楼时不仅应当提供建筑节能说明,注明建筑物已采取的节能措施和相应的保护要求,还应将建筑节能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在“城南名著”售楼部内,记者同样未看到园丁公司公示的相关建筑节能信息。该公司刘副总经理7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说,他不知道有上述这样的规定。业主付先生等人则认为,如果开发商连保温层等节能设施用的是啥材料都不依法公示、不如实告知,业主又怎知如何正确使用、保护节能设施呢?节能环保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调查
在售楼盘多未按规定公示节能信息
开发商应当如何向购房者公示商品房的相关节能信息?7月15日,建设部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以张贴、载明等方式明示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以保温层为例,除施工、销售现场须公示其相关信息外,《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也应载明保温材料的名称、密度、厚度、导热系数、燃烧性能等信息。
7月16日上午,记者就节能信息公示情况对成都市部分知名楼盘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被调查的楼盘均未按要求公示详细的节能信息。在“万科金域蓝湾”项目售楼部二楼的“工法展示厅”记者见到,开发商成都万科成华置业有限公司在现场展示了诸如保温层等节能材料的实际情况,但并未对保温材料密度、厚度以及保护要求等作相应说明。
在成都龙湖锦华置业有限公司“龙湖三千城”项目售楼部,记者同样未见到该公司公示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该项目销售经理秦某称,他不知道售楼部应当公示相关节能信息这方面的规定。
在成都华裕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高地”项目售楼部,在成都首创新资置业有限公司“爱这城”项目售楼部,在华润置地(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凤凰城”项目售楼部,记者均是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样本中见到了保温层的少许情况介绍。
正在“龙湖三千城”项目看房的周女士表示,开发商公示节能信息对购房者而言非常重要,特别是在路段、房价、户型差别不大的情况下,购房者肯定会首选更加节能环保的房子。
观点
公示节能信息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节能减排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我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认为,就开发商必须公示相关节能信息而言,继《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后,2007年12月1日实施的《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再次就此做出规定;《节约能源法》于今年4月1日实施,其中第36条再度强调这一问题,建设部此次出台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实际上是对该条文的细化,由此使得该条文更具可操作性。
不少开发商为何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向购房人公示节能信息?广东省
深圳市星彦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理事业部总经理赖翰林分析说,在节能方面,成都市的多数楼盘相互间无明显优势,部分开发商因此认为即便公示节能信息,也未必能给营销带来直接效果,于是便消极对待节能信息公示,“问题的根源仍在于部分开发商节能环保意识不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
赖翰林同时谈到,无论是从节能减排的政策贯彻上来讲,还是从整个房产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节能建筑都将成为下一阶段楼市的竞争焦点。因此,各开发商应加大在节能方面的投入,以便能在未来竞争中占稳脚跟。
成都市消协秘书长高玉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商品房的相关节能信息,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一旦遇到开发商隐瞒甚至虚假宣传的情况,消费者可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因为公示节能信息是其法定义务。
链接
《节约能源法》条款摘登
第36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80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张学勇/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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