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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进口家电无认证标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13:0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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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1月3日,天津灿宝电子商贸公司到和平区法院履行判决,返还因所售日本家电无认证标志而被消费者诉求的物价款1476元和赔偿款1476元。今年7月24日,王影女士在天津灿宝电子商贸公司购买了两台日本生产的松下RQ-SX82V型收放机,每台单价738元。其后,王女士却发现,同类
11月3日,天津灿宝电子商贸公司到和平区法院履行判决,返还因所售日本家电无认证标志而被消费者诉求的物价款1476元和赔偿款1476元。
  
  今年7月24日,王影女士在天津灿宝电子商贸公司购买了两台日本生产的松下RQ-SX82V型收放机,每台单价738元。其后,王女士却发现,同类商品均有国家强制认证3C标志,但自己所买的两台收放机没有这一标志。王女士在协商退货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商贸公司告上了法庭,以欺诈为名要求退货退款,并原价赔偿。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所购的收放机不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7月1日公布并施行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生产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强制认可方可销售的产品。他们表示,王女士购买的两台收放机是合格产品,商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况且原告并未因产品未经3C认证而遭受任何损失。同时,他们认为,原告对产品的3C认证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注,可见其专业识别能力不同于普通消费者,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保护的普通消费者,不应适用关于因欺诈“退一赔一”的规定。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庭当庭质证,和平区法院查明原告所购买的某品牌的收放机主机没有3C认证,主机上的外接电源稳压器上有3C认证标志。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收放机主机配有外接电源接口,并非仅限于36伏以下电源使用,故该型号收放机按照相关规定应属于首批强制认证产品,且原告举证证明生产同种类型产品的另一家日本电器公司申报认证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该类型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因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属于应检验而未检验的商品,且没有质量认证标志。依照天津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办法,商家应属于欺诈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报·张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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