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桌不退椅,椅子岂不成摆设?
导读:
2007年5月17日,市民董先生在市区新城大道发展大厦的新天地名家居博览中心花1400元购买了亚帕奇圆桌一张,并另购了价值1800元的Y202型餐椅四张。上门安装时,餐桌桌面出现与底座分离现象。商家在董先生家现场维修、运回去维修均无法修好餐桌,同意退还问题餐桌,但另购的椅子不能退货。
董先生认为这椅子就是为搭配这张餐桌才购买的,如果只退桌,不退椅,这椅子岂不成了摆设?这让他难以接受。商家则认为,董先生另购的椅子本身没有质量问题,而桌子与椅子属于不同品牌商,并非套件,只能予以退桌。
半个月过去了,董先生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董先生向温州市鹿城区消费委会南浦分会投诉了此事。
该分会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其效力及于从物;因从物不符合规定的,解除合同效力不及于主物。成套的餐桌椅,作为“主物”的餐桌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退货时,椅子即便没有质量问题,商家也要退货;反之,椅子有问题了,餐桌没有问题,则餐桌不能退货。由于董先生当时分开选购的不同品牌商的餐桌椅,餐桌和椅子并不发生必然的主从物联系。但如果商家只退还问题桌子,董先生为之购买的配桌的椅子也就失去了经济效用,建议商家考虑董先生所购的椅子至今未使用过,予以折价收回。6月6日,令董先生烦恼不已的椅子折价1600元退回了商家。对此结果,董先生表示满意。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