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冰箱通电突起火,消费仲裁获赔75万
导读:
2009年7月18日,家住乐清市虹桥镇香格里拉E幢802室的消费者万某来到乐清市消保委投诉,称由于家中某品牌的电冰箱在正常通电的情况下不明原因,突然起火,经消防部门全力扑救才化险为夷。事后检查发现,房屋装修全部烧毁,家具衣服面目全非,烟熏的家电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据初步估算,财务损失和重新装修费用合计达到110余万元。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可以确定此次火灾案完全是由于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电冰箱自燃所致。该公司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乐清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之后,也亲自到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在了解消费者相关的损失情况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及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某公司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该及时赔偿万某饮使用电冰箱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至于赔偿数额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经双方同意,对于该起案件的赔偿金额申请仲裁,经过乐清市消保委的仲裁,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某公司赔偿消费者万某人民币750000元整。该起投诉得到了圆满的处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的案例。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一般生产、经营企业都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或借口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很大难度。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万某家的某品牌冰箱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突然起火,造成了万某巨大的经济损失,乐清市消保委领导相当重视,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介入,并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的相关内容,认定该起案件中的商家违反了规定,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经耐心地做商家的思想工作,引导商家依法合情合理解决纠纷并予赔偿,使这一数额巨大、难以调解的消费纠纷大案,得到了圆满解决,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50000元,得到了消费者和社会的好评.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