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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购物血拼之中有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08:15: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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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成都各大卖场的周年庆活动注定不寂寞。11月2日点燃战火的卖场周年庆大战撩拨着消费者的购物神经。优化调整商品结构、史无前例的促销力度,花样繁多的营销模式……让购物狂们无比激动,购物高潮是一波接一波,卖
今年成都各大卖场的周年庆活动注定不寂寞。11月2日点燃战火的卖场周年庆大战撩拨着消费者的购物神经。优化调整商品结构、史无前例的促销力度,花样繁多的营销模式……让购物狂们无比激动,购物高潮是一波接一波,卖场、商家、消费者皆大欢喜。
热点:促销力度空前
与去年相比,今年成都绝大多数周年庆卖场都加大了促销力度。经过新一轮的商品结构优化升级之后,摩尔百盛更显高档、时尚,其推出的满500送500活动为消费者认可,4天销售5000多万的业绩就是最好的明证;伊藤洋华堂针对不同部门商品推出的特价销售及大额省现方式,让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0%,并创下一天销售1500万的佳绩;时尚百盛周年庆当天,好几个柜台的货架遭遇抢空;来雅百货和成都华联同样好戏连台:来雅百货3天卖出300多万,创下历史纪录;成都华联在满300送300的大力度促销下,销售比去年同期净增40%;人民商场在周年庆预热期大打换券牌,200元换购518元A券或388元B券的营销方式受追捧,创下单小时销售过200万、日销售过1000万的历史新高。
卖点:注重文化内涵
记者观察发现,大力度促销并非是今年消费井喷的唯一原因,商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文化营销则是拉动消费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摩尔百盛在周年庆前夕就着力调整品牌,优化商品结构,周年庆期间力邀著名交响乐团前往捧场;百货大楼在55岁生日之际,倾情推出大楼保暖内衣节和床用节,在实惠的促销前提下关注市民冬季保暖及健康保养。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和对促销的理性。成都某营销策划公司的李小姐坦言,她是人民商场的忠实VIP,“时尚丰富的货品、对卖场的熟悉以及VIP卡的积分,让我养成了定点消费的习惯。”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王先生称,诱人的折扣并不是他购物的唯一动力,关键看自己心仪的品牌是否参加,“报喜鸟平时几乎不参加活动,此次却参加了摩尔百盛满500送500活动,我当即就买了套西服。”
亮点:时尚潮流风行
今年的冬天很暖和,不仅气温一直在14至20摄氏度之间,而且常常是艳阳高照。受此影响,本季流行单品从厚重的羽绒服变成了羊绒大衣与短裤长靴的完美搭配,多彩的套头衫,款式新颖的大衣、风衣,充满各种时尚元素的靴子等等,这些商品一一成了周年庆的主力促销产品。不仅如此,羽绒服之类的隆冬商品也同样好卖,因为精明的消费者清楚地明白“冬天迟早要到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伊藤、人民商场、摩尔百盛,时尚百盛,来雅百货等商场的衣恋、淑女屋、小熊、scofield等专柜,在促销期间都是顾客盈门,其杭丝坊蚕丝被专柜更是天天补货、天天被“抢空”。
见习记者 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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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锖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1.行为要点:(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指广告法。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你好,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注意: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不是上述例外商品,可以要求退货。先好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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