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紧急情况,物业管理人员能否破门而入?
导读:
当出现紧急情况时,如果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失,就可以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业主房内出现危及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的紧急情况,而业主又不能及时打开房门,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破门而入的办法,但该办法必须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对于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又进一步明确了紧急避险行为的规则原则,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为了能从根本上避免纠纷与麻烦,有必要在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公约中对此做出明确的约定。比如可以约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业主允许物业公司进入居民住宅。
(1)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比如有人在房间中企图自杀,物业管理者为救助人命,不得不破门、破窗而人);
(2)为避免业主或用户财产受损失或可能受损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比如业主房间内漏水、失火又无人在,为不使其造成巨大损失,物业管理者强行人内处理);
(3)为抓捕违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必要财产损失;
(4)其他类似上述情况的情形。
这样,看起来好像对物业管理者多了一些约束或控制,但是实际上,却明确了其免责条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在善后处理上物业公司还应当注意几点,一是应当尽可能地及时把实际的情况通知受害人,二是最好在有见证人(最好是公安机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业主家中并通过图片、图像资料加以记录,三是进入业主家后要注意加强对其家庭财产的保管,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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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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