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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房屋“霸王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12:22:49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品种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条款”、“规定”也多起来。这其中有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为切实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路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选择的产品和服务品种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条款”、“规定”也多起来。这其中有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为切实有效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路桥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此就购房中的不平等合同条款进行点评,希广大消费者引起注意。

合同约定之“大打包装迂回术,落定为上”
楼盘宣传广告,极尽溢美之词。售楼小姐更是利用楼宇沙盘模型大做文章,让消费者自觉购得此房“值”矣,谁知其是迂回术!许多消费者在签署房屋认购书前,根本就没看过正式的房屋合同,售楼小姐也没有把何时交楼;装饰、设备标准;供水、供电等配套基本设施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等情况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就签了认购协议,陷入被动状态,由此导致今后万一对合同条款不满,不愿买房,也无法要回定金。

合同约定之“付了首期再签约”
在目前房产的认购书上,房产商普遍要求消费者在签署正式合同前交付首期房款,但认购书中却不具备消费者多项不甚清楚的内容。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面积补差、质量、解决纠纷处理办法等等。在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况下,房产商却要求消费者交付首期房款后再签合同是不合理的。许多定金纠纷也是因此而引发。

合同约定之“霸王条款,合同不能改”
合同中需要双方约定的条款都事先已被房产商填好,不容消费者与其协商议定。这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协商权,也体现了双方在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上的不平等。

合同约定之“洽谈不成变相收费”
“甲(房产商)、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该条款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问题的若干解释》中的规定,变相地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加重其责任,推卸自己的义务。房产商要消费者承担合同不能成立的全部责任,没收对方的定金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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