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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遭遇工伤“余热族”面对法律空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2 14:5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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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雇佣活动中的职务行为,应该看该行为与雇佣目的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雇员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是从事雇佣活动。

  从利益归属上判断,如果雇员基于为雇主牟利的意愿,行为上可以给雇主带来利益,那么雇员从事该活动,造成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本质特征均在于职工与聘任单位的从属性,不论在劳动关系还是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都处于从属地位,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比照劳动关系处理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损害问题并无不妥。

  韩立的死亡是由于肇事司机车祸造成的,私立学校承担的是雇主赔偿责任,校方在先予赔偿后完全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肇事司机因犯交通肇事罪已经被判刑,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国家通过公开宣判制度,对犯罪人实行刑事惩罚,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损害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作了排除性规定,对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尽管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加害人获刑后无法获得精神赔偿学术界存在争议,但在现行法律规定没有修改之前,法官在判决时仍应遵守。(文中人物为化名)(孟亚生)

(孟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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