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即将实施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在近期发布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正在起草
记者日前从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获悉,《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经通过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并将于2008年5月正式实施。同时,该委员会正在起草《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厂家标明其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并承担使用年限内的事故责任。此外,家电业关注多年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被列为今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有望近期出台。我国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法律体系雏形已经显现。
安全使用年限采用企业自我声明制
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高级工程师朱焰告诉记者,《通则》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基础性标准,该标准是国家即将颁布实施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一项技术支撑。《通则》的关键词之一是安全使用年限。
据了解,标准首先对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了明确定义,明确规定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是:“家用电器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一定时间后,其安全性能仍然符合GB4706.1及其相应的特殊要求。”并规定“安全使用年限从
消费者购买日期计起。”《通则》将强制要求生产厂家在市场流通中的家用电器产品上标明安全使用期限。
关于安全使用年限要求,《通则》做了如下规定:“制造商应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按照GB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要求标明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同时,“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应少于《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
朱焰表示,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作为通则标准,对安全使用年限应该有一个原则性规定。由于各种电器的功能、用途不同,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对功能和寿命的考虑也不尽相同,不便统一硬性规定,故标准中采用以“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方式”向消费者明示,这也符合市场的规范趋向。但是,安全使用年限应该有一个底线要求,这就是“最低安全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家用电器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年限。这样,与现有的国家相关法律、规章一致起来,便于操作执行。同时,《细则》中规定的年限是对某类产品使用年限的最低标准,如果企业对自己的
产品质量有信心,也可以标注高于国家标准的安全使用年限。”
而对于是否应该从节能降耗的角度考虑限制企业做出过长的安全使用年限承诺,朱焰表示,由于《通则》要求“在厂商标明的安全期限内,相关家电产品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所有责任都将由厂商承担”,因此企业在做出声明时都会比较慎重,《细则》的出台将有利于抑制目前家电行业内存在的夸大宣传的不良风气。但过于频繁的更新换代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在制定《细则》时,关于使用年限的制定会从多方面考虑。
再生利用受到关注
“《通则》虽然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基础性标准,但该标准作为国家即将颁布实施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一项配套技术支撑,意义重大。”朱焰告诉记者,《通则》的另一个关键词是再生利用。《通则》要求“制造商应在设计和制造产品的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报废时应易于拆解和再生利用、回收利用。制造商应尽可能不采用特殊的功能部件设计或制造工艺阻碍旧家电及其零部件的再生利用,除非这样的功能部件设计或制造工艺在保护环境或安全要求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点。”
其实对于加快超龄家电的市场回收问题,多年来不仅家电制造商坚持不懈地做了很多废旧家电的回收工作,连锁渠道商同样积极参与到超龄家电的回收与再利用工作中来。
大中电器新闻发言人陈瑜向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大中电器先后举办了超龄废旧电视、热水器、小家电等一系列产品的回收工作,回收后的旧电器直接返给厂家进行拆解再利用,既减少了废旧电器的电子污染,也利用废旧电器折价销售吸引了消费者再购买的兴趣。连续多年坚持以旧换新业务的
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将塑料部件处理后做降级利用;运转部件因有磨损,全部卖给国家回收部门作回炉处理;旧机中的变压器因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如无故障,将被再次利用;旧机的折旧金额根据可再利用部分折算而定。
《细则》的出台,对未来废旧家电回收在技术层面上给予了规范和指导,不仅可以推动行业发展,更能刺激新一轮家电的更新换代,这无疑会激发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新商机。但中国家电营销委员会副理事长洪仕斌则指出,未来厂商对于超龄家电的回收应更多地关注用户的利益。
法律体系将不断完善
另据了解,业界争论多年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基本内容已讨论成型,并将在近期内发布。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冯良处长介绍说,即将颁布的《条例》是主要针对生产企业和处理企业的管理规定。《条例》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由生产者和进口商承担回收处理费用,并将成立专项基金;二是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批准权限则下放到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三是责任分工更加细化,强调销售、维修以及二手市场也应对产品的回收处理承担义务。
中国家电协会副理事长刘福中表示,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电器回收处理法律体系雏形已显,《条例》的出台将对回收的具体工作给予指导。与《条例》配套的标准、技术规定以及各类软课题研究也正在紧张地进行着,例如即将实施的《通则》和正在起草的《细则》,还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制定的产品回收利用率及可再生利用率限定值和目标值等相关标准。
刘福中认为,尽管政策环节还存在不明朗的因素,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工作必将朝着健康、环保、高效率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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