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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婴幼儿消费市场3·15年度报告发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2 11:52: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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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消费者报社、新浪网亲子中心、北京艾索儿童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本报讯(记者岳纲举)2009年3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社、新浪网亲子中心、北京艾索儿童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09年中国婴幼儿消费市场315年度报告》。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报社、新浪网亲子中心、北京艾索儿童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报讯(记者岳纲举)2009年3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社、新浪网亲子中心、北京艾索儿童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09年中国婴幼儿消费市场3·15年度报告》。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有关人士出席了发布会。
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李晓光首先介绍了本次会议的背景。他指出,去年以来食品安全特别是婴幼儿食品安全以及近期婴幼儿用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2009年3·15之际,为进一步了解我国婴幼儿消费市场的真实状况以及消费者对婴幼儿市场的消费需求,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新浪网亲子中心以及北京艾索儿童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开展了2009年中国婴幼儿消费市场3·15年度调查工作。从2009年2月11日开始,通过20天的网上调查,收到了近29万份的问卷,广大公众的参与热情超过了预期设想,说明这项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李晓光指出:“这份报告精确地描述了消费者对我国婴幼儿食品及用品市场的整体感受和评价,其中涉及婴幼儿奶粉、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护肤用品、胎教、早期培训等方方面面。在精确描述市场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感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担忧和期盼,这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维护好我国婴幼儿消费健康安全提供了量化的第一手资料,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新浪网副总编辑闻进介绍了本次调查活动的相关情况。她说,本次问卷设计了近70项的选择填空,这在新浪网络调查历史上是没有过的,特别是如此大范围的社会调查,一般都会选择最简单的问题和最简单的选项,让网友去选择是或不是。出乎她意料的是,网友不仅认真回答了每一项问题,而且留下了详尽的信息,这让她很感动。闻进表示,希望通过这份报告反映出的婴幼儿消费领域中消费者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遇到的困惑和难点,对婴幼儿产品生产企业产生警示和借鉴作用。
北京艾索儿童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露凌认为,我国婴幼儿消费市场尽管潜力巨大,但是其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不断地有类似本次调查活动这样的指导和引导。经过详尽分析得出的调查报告,有效地反映消费者的心声,同时也让企业感受到消费者的监督,尽到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商品与服务处副处长刘继红、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李启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儿童处副处长胡道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新闻官刘莉、全国妇联心系生命活动办公室主任白亚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儿保部研究员蒋竞雄、中国营养学会秘书长翟凤英、中国医师协会儿童健康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丁宗一教授、北京儿童医院儿保中心主任张峰、新浪网亲子中心主编艾婴等出席了发布会。会议由中国消费者报社副总编辑李晓光主持。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30多家新闻媒体和部分企业代表也出席了发布会。
为了感谢网友热情参与本次调查,新闻发布会还设置了抽奖环节。在公证处的公证下,与会嘉宾抽出了包括特等奖在内的中奖者共计66名,奖品由美德乐(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将于近期邮寄给中奖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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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 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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