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 判决前归还可轻罚
导读:
昨天上午,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日起正式实施。
“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
此次《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有三个量刑标准
另外,还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偿还了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了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又发挥了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其他解释
伪造一张信用卡可定罪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主要行为方式,规定伪造一张信用卡就可构成犯罪。
提供POS机套现可定罪《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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