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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透露:国家将出重拳打击农产品炒作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1 20:4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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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游资炒作农产品行为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24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透露,近期,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行为的专项行动,促进诚信经营和理性消费,不给投机和炒

  游资炒作农产品行为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望军24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透露,近期,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行为的专项行动,促进诚信经营和理性消费,不给投机和炒作行为留下可乘之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22日也在全国物价局长会议上表示,要完善价格信息系统,掌握生产量、交易量、生产成本、流通环节加价、政府储备、资金流向、库存变动等具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查明,及时上报,坚决预防和制止“游资”投机炒作。

  今年以来,我国粳米、玉米等粮食品种,大蒜、蔬菜、绿豆等农副产品,以及三七等中药材价格上涨较多,既受西南地区旱情、中东部地区持续低温等不利天气影响,也与极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密切相关。

  “现在市场上的流动性相对充裕,在楼市降温,股市低迷的情况下,社会上的‘游资’容易把目光投向农产品。由于目前国内农产品供求处于紧平衡状态,所以那些能够较长时间保存的农产品很可能成为‘游资’炒作的对象。”周望军说。

  周望军还透露,作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将在报请国务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涉及粮食、猪肉、菜篮子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市场调节价商品的价格异常波动监管预案。

  数据显示,3、4月份全国蔬菜价格同比分别上涨18.5%和24.9%。不过,国家统计局24日发文称,虽然近期大蒜、蔬菜等农产品价格暴涨,但蔬菜在C PI中的比重有限,其短期的暴涨对CPI总指数的影响是有限的。

  上述负责人强调,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将一定程度增加群众生活支出,加剧流动性充裕带来的通胀预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切实稳定通胀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5月份以来,随着天气转暖,全国各地蔬菜价格普遍回落。来自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的数据显示,5月上中旬,36个大中城市各旬大白菜、土豆、蒜苔等15个主要蔬菜品种平均零售价格分别比上一旬下降3 .51%、7.96%,降幅逐旬扩大。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分析认为,目前,前期天气异常变化对蔬菜生产影响不断降低,市场供应在逐渐增加。后期,随着夏季蔬菜生产、供应旺季的到来,各地露地蔬菜将陆续大量上市,预计菜价将进一步下降。

  尽管如此,上述负责人强调,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建设副食品生产基地和市场体系,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周望军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浙江、江苏和山东等7个省份已经建立物价上涨与最低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养老金标准挂钩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改委建议各省区要尽快推行这一制度,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1至4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平均上涨2.4%。对此,上述负责人称,当前,蔬菜等食品价格随着气温回升正逐步回落,虽然去年下半年价格上涨对今年翘尾影响因素较多,但在市场总体供大于求、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充裕的情况下,实现全年居民消费价格平均上涨3%左右是有基础的。

  国家发改委此前预计,二季度,居民价格总水平仍将保持小幅上升的态势,后两个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可能在3%左右,上半年平均涨幅将在2.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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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权益: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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