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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不合理行规:快递公司“先签字后验货”涉嫌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1 09:20:17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消费者在非现场购物收取快递来的物品时,常常遭遇物品遗失、破损、货不对板等问题。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是导致大量消费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

  近年来,消费者在非现场购物收取快递来的物品时,常常遭遇物品遗失、破损、货不对板等问题。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是导致大量消费纠纷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日前召开的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这一行规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客观上助长了非现场购物中经常出现的欺诈行为。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该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先签字后验货”行规涉嫌违反该标准,消费者有权拒绝。《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作为收件人,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包括快件内物品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设置了障碍。

  另外,《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上述行规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快递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片面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应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

  鉴于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认为,有关部门应该对快递服务行业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尽快取消“先签字后验货”等不合理做法,删除快件单据上的各种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并积极建立完善服务纠纷解决机制。同时,消费者在收到快递物品时,如果快递员不让先验货,应当拒绝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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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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