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摄影合同明确“二次消费” 十一起推行
导读:
本报讯(记者 张鑫)今天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宣布,《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从10月1日起在北京全市范围内推行。该合同将婚纱摄影中二次收费等“灰色地带”逐一进行了明确。这也是全国首份该类合同文本。
北京市工商局表示,在企业名称中含有“婚纱摄影”字样的经营者有300多家,经营范围中含有“摄影服务”字样的经营者则有5000多家,提供婚纱摄影服务也不需要办理特别审批。从业者素质的良莠不齐,加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潜规则”在业内广为流行,引发大量投诉。
通过对近年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的婚纱摄影投诉进行分析,当前关于婚纱摄影服务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收费价格不透明、成片质量差、相册开胶、服务丢项、不退预付费用等方面。
对上述投诉较多的问题,将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进行明确。其中,对“二次消费”、预付款、照片著作权、消费者隐私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消费者要使用示范文本,可以到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或各区县工商分局就近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工商”、“首都之窗”和“千龙”网下载。
焦点一
“二次消费”逐一明确
该合同将纠纷集中的“二次消费”问题作为规范重点。在格式文本中,明确地预留了“套系外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填写位置。
内容包括,入册外照片的价格;定妆液价格;约定外服装价格以及其他。同时,在合同文本中的签字位置,合同还用黑体字标注了提醒消费者详细了解套系外另收费的产品、服务的价格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工商部门接到的婚纱摄影纠纷中,半数左右都是涉及婚纱摄影套系外的额外收费问题。新人在拍婚纱照时,多选择套系。但是,还有一些细碎的服务如定妆、鲜花、饰品、高档服装以及超过约定入册张数的照片等,还需消费者在原有的套系价格外另行付费。
焦点二
相框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消费者对婚纱摄影服务最为关心的是服务质量。在投诉中,有的婚纱照的相框还没有出门就破损了。
针对消费者对相框、相册质量投诉较多的情况,合同文本专门规定,相框、相册等开胶、变形的,保修期不少于一年。
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影楼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影楼免费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无法补救或者补救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影楼减免相应费用。
焦点三
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
在投诉中,消费者因自身原因退订后,已经支付的预付费用能不能退还的问题,占比例也比较大。
示范文本在表格中设计了三种付款方式供双方选择:一次性付全款;先支付不超过总价20%的定金;支付约定数额的预付款。
其中定金方式从公平原则出发,明确了适用规则,即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放弃拍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影楼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拍摄服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选择了除定金方式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影楼无法证明消费者退订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则无权扣留预付费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施工质量检查的一般内容包括:1、材料质量的检查;2、资料完善程度方面的检查;3、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4、工序交接的检查;5、成品工程保护的检查。
没有明码标价受处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有权查修理厂的部门是:交通运输管理处、消费者协会、工商局、质量监督局、安监局、消防部门等。交通运输管理处定期对各个修理厂进行检查以及考核,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包含的内容有:方法的控制、施工机械设备选用的质量控制、环境因素的控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
购买到假货后假一赔十是受到法律支持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
当事人在购买了三无产品之后,应当根据其具有以下行为认定商家欺诈: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
朋友圈中行为人未经许可售卖一次性口罩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当事人在12345微信公众号处投诉之后,一般会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处理。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
当事人购买假答案之后报警的后果为:当事人一般不会被受到处罚,但购买的答案的钱无法追回;贩卖假答案的当事人会被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理,购买真正答案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上当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网购平台或者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