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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成消费者维权“盲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1 02:5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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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网络购物热潮在我国兴起,网购维权成为广大网民热议的话题。在享受网上购物给自己带来便捷的同时,各种假冒伪劣、甚至违法违规物品的出现也成为网络消费的一大诟

  随着网络购物热潮在我国兴起,“网购维权”成为广大网民热议的话题。在享受网上购物给自己带来便捷的同时,各种假冒伪劣、甚至违法违规物品的出现也成为网络消费的一大诟病。根据315消费电子投诉网2009年的统计,该网站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1657宗,比上一年增长了248.58%,其中涉及假货、缺陷产品、货不对板纠纷的比例高达27%。

  网络消费环境让网民伤心

  哈尔滨网友“蓝飞腾”是网购一族。他想在“三八”节当天,给母亲送份特别的礼物,在购物网站逛了很久,他决定买一捧康乃馨。他当即订了货,快递也于第三天顺利送达。

  在“三八”节那天,当“蓝飞腾”兴致勃勃地拿着快递包裹送给妈妈时,却发现包裹中的康乃馨和预想中的样子大相径庭,花朵没有宣传图片那么大那么漂亮不说,花竟然都谢得差不多了。

  沈阳网友“wangyue8486”的经历更加“雷人”。酷爱户外运动的他看见网上同款冲锋衣只卖到商场一半的价格时,便出价购买了一件。谁知道当货送到的时候,他才发现诸多不一样——虽款式差不多,但是不少功能性的拉链没有,而且面料摸着也很差劲。更离谱的是,衣服闻起来有一股很浓的酒精味,穿在身上很刺鼻。“wangyue8486”知道买到假货了,立即与卖家联系。多次沟通后,卖家也不说不给处理,但就是用各种借口拖延时间。到最后他逐渐失去耐性,也不再去追问了。

  诸如这样的遭遇,不少有过网购经历的网友都遇到过。买的时候一切好说,但是真遇见问题了,卖家有一百个理由在等着回应,最后的结果往往都一样——买家丧失了耐性,不再愿意为一百来块钱耗费精力。

  网购维权难解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网络上收了钱不发货的骗子卖家大有人在。在大连从事IT工作的小赵经常在网上购买打折的电话卡,有一次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打对折的电话充值业务。沟通后店主表示需要先付钱后充值,面对如此低的折扣,他直接在网上支付了100元,随后卖家竟然如人间蒸发了一样没了联系。小赵虽然知道这是欺诈行为,但因为缺乏实质证据以及没有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原因,只能不了了之。

  比起一些网友几十元到上百元的损失,在哈尔滨做报纸编辑工作的孙小姐可是吃了大亏。近日她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三千余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她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过孙小姐不断的追问,店主表明商品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指定售后服务中心修理。对此她投诉到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然而由于没有票据、合同等证据以及当事人所属地不同等原因,给工商部门帮其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据了解,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每个月都会接到不少类似的举报及投诉。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措施,给网购维权造成了许多困难,再加上很多卖家都是自由个体,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使得工商局无法出面上门解决问题。

  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博表示,网络购物维权受到责任主题难确认、消费者对网络产品知情权有限、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以及诉讼成本高、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等多方面制约因素。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有明文规定处理网购纠纷,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法律不便。

  破除维权难需多管齐下

  作为最具代表性的新兴消费模式,网络消费者维权难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大瓶颈。对此分析人士认为,解决网购维权难题症结需要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并予以约束。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董鸿扬认为,首先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健全网络市场规则,完善维权流程。

  第二,网络购物交易平台应尽监管义务,确保商家诚信经营,建立公平公正的网络消费环境。

  第三,加快网络消费行业规范整顿。各地工商局应将网络市场纳入监管重点,并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对网络消费行为提供维权办法和防范措施。

  此外,网络购物消费者需要提高维权意识,与职能部门形成合力,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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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1、一般伤害赔偿: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④残疾赔偿金。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③死亡赔偿金;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消费是受到欺骗,你可以投诉到消费者会去。这样效果比较好。实在不行也可以起诉。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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