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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延保服务” 消费者一头雾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0 22:4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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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你到义乌部分家电卖场买彩电、空调、冰箱等大件家电,售货员都会向你推荐卖场与售后服务商联合推出的家电延保服务。这类花小钱就能享受的服务方式虽好,但如果在掏钱时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就有可能落入商家的陷阱。买了家电延保服务为何享受不了义乌城区的张先

  如果你到义乌部分家电卖场买彩电、空调、冰箱等大件家电,售货员都会向你推荐卖场与售后服务商联合推出的“家电延保服务”。这类花小钱就能享受的服务方式虽好,但如果在掏钱时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就有可能落入商家的“陷阱”。

  买了“家电延保服务”

  为何享受不了

  义乌城区的张先生昨向记者反映,3年前花1万多元买了一台液晶彩电,近期彩电的液晶屏出现了问题,虽然过了保修期,但由于当初花300余元延保了一年,按道理现在还可免费保修。可近日向商家提出应免费维修时,商家却说,更换液晶屏的费用应自己支付。

  张先生的这台液晶电视购于2006年9月5日,购买时,商家称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零部件保修三年。按正常理解,购买时另外掏钱购买延保服务后,整机保修应为两年、主要零部件保修应为四年。可张先生的液晶电视的液晶屏出现问题后,商家却以延保只针对整机、不包括主要零部件为由拒绝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既然是延保服务,就应包括整机和主要零部件,基于这样的理解,当初购买时我没有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张先生说。

  对于这种情况,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称,在正常情况下,商家提供的延长保修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商家一般只是在口头上,或以宣传资料的形式宣传某种有偿服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提供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提示对方应注意这类条款的同时,还应向对方说明这些条款的含义,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张先生购买“延保服务”时,商家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商家应负责举证,否则该条款不能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延保服务”是否有必要买

  昨天下午,记者走访义乌城区部分家电卖场发现,由于商家的服务平台不同,是否提供“延保服务”得与购买量挂钩。在晋安家电记者向某品牌彩电服务员了解“延保服务”相关情况时,他首先问记者买几台,当得知记者只买一台后,他建议记者到国美电器去买。在五星电器卖场,各类大件家电大都能提供有偿的“延保服务”。

  据了解,“延保服务”的价格一般跟着家电价格走,延保期限从一年到四年不等。如某品牌洗衣机,商家提供的保修服务是整机一年,主要零部件三年,“延保服务”最长有四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四年“延保服务”,整机和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就分别为五年和七年。

  消费者如果花钱买“延保服务”,无形中就得多支付5%至12%的费用。如某品牌价位在3001至4000元的洗衣机,延保一年的费用是149元、二年是319元、三年是359元、四年是499元。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在一般情况下,整机或主要部件不会出现故障,如果真的出现了故障,说明该机型本身就可能存在问题。而在延保期内享受“延保服务”的首要条件是机器损坏不是人为引起的。另外,购买“延保服务”时,还有可能存在还价较难的问题,因一些商家考虑到后期维修的费用,一般很难把价位放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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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1、一般伤害赔偿: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④残疾赔偿金。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③死亡赔偿金;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 1、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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