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时间缩水理应赔偿损失
导读:
2006年4月,消费者夏女士与上海某知名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参加五月一日至五月五日的重庆至武汉的三峡旅游活动。游程最后一日为游江南三大名楼之最黄鹤楼(自理门票),这是游客此次旅行中的最大心愿,并提前告知导游让其安排好时间。但当天游客按照导游所通知时间早起赶去黄鹤楼时却被告知来不及参观黄鹤楼了,时间紧迫必须要去赶飞机,只能在楼外简单拍照。但让夏女士等游客难以理解的是,居然同团的外国游客却可以登黄鹤楼。与导游交涉无果后夏女士等游客只好登机返回上海。
回上海后夏女士等游客与该旅行社进行了交涉,但旅行社仅答应赔偿每人50元。夏女士等认为非常不合理,只好求助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要求该旅行社赔偿从宜昌到武汉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调解结果:
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相关服务的,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本次纠纷中,该知名旅行社在本次旅游服务中擅自缩短景点旅游时间,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应该赔偿旅游者相应损失。
经旅游专业办调解,该旅行社同意支付消费者夏女士等每人150元*5人共计750元作为(黄鹤楼)景点未游的补偿。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随团旅游时旅行社景点“短路”、时间“缩水”等问题经常发生,给旅游消费者愉快的行程增添了不愉快。针对旅行社的违约,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所签合同完整履行,对于旅行社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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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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