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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07:5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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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产品质量法》、《商检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产品质量法》、《商检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拟定、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发布。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业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对那些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并且没有获得认证的,不得进入本行政区域内。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医疗器械产品)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有哪些?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我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2)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g 日期:2010-06-23 我来说两句(0条)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符合第2、3项,企业可到各直属局或国家认监委办理,符合其它各项的到国家认监委办理

  中国为什么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国产品和进口品存在着对内、对外两套认证管理体系。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国内产品和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安全认证并强制监督管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这两个制度将一部分进口产品共同列入了强制认证的范畴,因而导致了由两个主管部门对同一种进口产品实施两次认证、贴两个标志、执行两种标准与程序。随着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要求我国将两种认证制度统一起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同时,为完善和规范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解决政出多门、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离的问题,使之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服务。2001年新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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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认证分两类。安全认证,确保产品安全性能,属强制;合格认证,全面评估产品性能,多自愿。具体操作需依据相关标准和法规进行,确保产品符合市场及安全要求。
  • 法律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最高可以得十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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