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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05:36:53 人浏览

导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提示公众,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报讯(记者贾君)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提示公众,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报讯(记者贾 君)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国工商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于9月1日签署第32号令,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郭志斌在国家工商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指出,《办法》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通过股权出质,企业可以提高融资和其他交易行为的信用,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相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这些特点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郭志斌介绍,该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了工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及上海重庆、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山东等地工商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陆续开展了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专门的登记办法。据不完全统计,部分省市已办理出质登记1250多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约18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约7亿股,共担保债权金额约298亿元。为进一步规范工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对股权出质登记涉及的相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各地股权出质登记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17条,规定了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
郭志斌介绍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办法》将其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关于登记管辖,《办法》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机构。关于出质登记股权的条件,《办法》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在谈到申请人责任时,郭志斌特意强调说,由于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基本原则,《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此,希望广大债权人,在接受有关股权出质担保之前,一定要进行认真审查,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在谈及关于登记办理的原则和时限时,郭志斌说,《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这既明确了登记办理的原则,又明确了登记办理的时限,与出质登记的非许可性质一致,也体现了高效、为民和便民的原则要求。
据郭志斌介绍,《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国工商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这是国家工商总局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体现。其次,《办法》为企业提供了统一、便捷、高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指南,方便企业办理登记。《办法》将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提供统一规范的登记指南。无论企业在哪个省办理,都适用统一的规定。《办法》规定的登记事项简明、登记材料简要,对登记时限要求当场办理,目的是使登记便捷,提高登记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再次,《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这就从制度上建立了出质登记信息的公开机制和质权保障机制,可以提高股权出质信息的透明度,在维护出质双方特别是质权人利益的同时,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获知相关信息提供了比较可靠的路径,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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