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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03:45: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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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金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本次开庭前本人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并查阅了相关材料。现本人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金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在本次开庭前本人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并查阅了相关材料。现本人结合法庭调查,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并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法医鉴定书、蒋孟金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原告在正常使用其向被告购买的MB401四面木工刨床过程中,由于该设备缺乏基本的警示标志,并且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没有最基本的人身安全保障,导致原告左手受伤,并经资兴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二、我方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被告提供的产品有严重的质量缺陷。首先,被告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警示缺陷。我方向法庭提交的产品防护盖证明其产品没有任何警示标志。虽然用户在使用该刨床过程中很有可能被危及人身安全,由于被告销售的产品防护盖上没有任何标志,没有对产品的危险性及产品的正确使用作出基本的警示说明,才导致事故的发生。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一款(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缺陷是指对与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没有给予适当警告或指示,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如果没有或缺乏恰当的警告和指示,使用者对上述危险及正确使用、避免危险的方法一无所知或没有足够了解,危险就是不合理的,产品就因此构成警示缺陷。本案中,被告销售的产品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就应该认定存在警示缺陷。第二、我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产品有严重的设计缺陷。从被告销售的产品实物及其说明书、产品宣传资料等可以看出,被告向我方当事人销售的刨床是没有侧压轮的,且其防护盖的高度过高。相反,在被告现在对外提供的经过改进后的产品资料及其产品来看,被告方已实际意识到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并进行了改进。如果被告当时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这些设计缺陷,那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很可能会显著降低。

  三、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任何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被告只有能够证明其产品缺陷不存在或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才有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操作者人身安全的需要,已构成重大缺陷,因此,被告应承担其销售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

  四、被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和检验报告显然不能证明其向原告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首先, 1993年3月31日发布的JB/T 654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中《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铣床技术条件》的引用标准为GB12557-1990木工机械结构安全通则,根据质技监标批函[2000]027号的规定,该标准已于2000年6月1日废止,并以GB12557-2000木工机械安全通则取代。被告于2002年销售的产品显然应该符合GB12557-2000标准,而不是被告所提供的行业标准。第二、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国家木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福建邵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出具的。该报告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而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产品是在2002年3月,显然该报告所检验的产品和被告提供的产品不具有同一性,更为重要的是,即使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也不能因此推论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产品就是合格的。

  五、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因被告产品缺陷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是2002年10月26日,原告已于2004年10月18日向法院起诉,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自行或要求相关部门与被告交涉,因此,本案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我方当事人已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并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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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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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3、如转租要提交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四、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证明出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时房屋的状况等证据。2、证明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的票据等。3、承租人对房内设施进行添附的证据。4、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数额的,应提供计算的依据。
  • 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承担以恢复或弥补他人所受损害为目的的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法律补救,也是对加害人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如下内容:责任主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者。生产者对损害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损害赔偿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即使对产品缺陷的存在无过错的,在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使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①人身伤害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它分为一般伤害、致残伤害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一般人身伤害指受害人通过治疗,能够恢复到受损害前的身体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指受害人为恢复健康所花费用,包括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以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的,包括工资、奖金和补贴的减少等。如受害人没有工资收入,则赔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致残伤害,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如残疾人购置轮椅,定期更换假肢,以及必要的护理费、营养费等。致人死亡,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抚恤费及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②财产损失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该财产的现行价格将其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以免予赔偿: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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