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婚庆录像丢三落四新人获赔精神损失
导读:
2005年春天,锦州市的梅小姐与沈纪光所开办的形象设计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沈纪光为梅小姐5月举行的结婚庆典提供系列服务,包括结婚录像、制作DVD光盘,费用共计人民币3680元。其中婚礼录像及制作光盘服务费为人民币200元。
结婚当天,沈纪光如约委派摄影人员为梅小姐拍摄了结婚庆典的全过程。但在后期制作时发现,录像里没有迎亲及婚礼入场的内容。梅小姐遂起诉沈纪光,要求沈纪光退还录像服务费2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锦州市古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预约的婚礼录像摄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合同应属于承揽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原告交付摄影服务费后,被告理应按约定完成原告结婚的录像摄制,并制作影碟。而在被告所摄制的录像中并没有迎亲和婚礼中的部分内容,显然被告未能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合同责任。同时,因婚礼录像内容是人生中重大、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当时的场景具有不可再现性,无法补救。因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又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加工制作费人民币2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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