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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床上“住”了虫消费者被咬讨说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3 20:56:23 人浏览

导读:

住宿的宾馆床上有虫,这听起来就让人觉得有些不舒服,而消费者李小姐却真真实实的遇到了这样的事。近日,家住杭州市的李小姐到长兴出差,选择了长兴的一家宾馆入

住宿的宾馆床上有虫,这听起来就让人觉得有些不舒服,而消费者李小姐却真真实实的遇到了这样的事。

近日,家住杭州市的李小姐到长兴出差,选择了长兴的一家宾馆入住。忙碌了一天本想好好休息的李小姐,谁知刚在床上躺了没多久就感觉身上有些痒,把被子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有好几只小虫子,这让李小姐着实吓了一跳,遂立即和宾馆前台服务人员反映了此事。经服务人员证实此事后,就帮助李小姐换了一间房,但当时的李小姐身上已被虫子多处叮咬。而在此之后宾馆并未对此事作出解释,李小姐因为身上起了红疙瘩,第二天便去医院皮肤科做了检查,被诊断为由虫子叮咬引起的荨麻疹。对此李小姐同宾馆负责人商量要求解决此事。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李小姐来到长兴县消保委寻求帮助。

长兴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随即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在掌握李小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宾馆负责人认为床上的小虫可能是服务人员在白天开窗通气后晚上忘了及时将窗门关上而引起的,并表示这是正常的。对此李小姐很是不满,其认为宾馆理应保证房间的环境安全、卫生,床上有虫子这是宾馆方面疏忽引起的。在经过初步协商后,宾馆方面表示愿意承担李小姐因虫子叮咬引起的医药费,但对李小姐出具医院病假条的误工费产生异议。县消保委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在经过工作人员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教工作后,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宾馆负责人一次性赔偿李小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50元,对此李小姐表示满意,对消保委所做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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