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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企业向“自由贸易区”觅商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6 20:0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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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前两天,市外经贸局联合嘉兴海关、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办了向自由贸易区要商机,以自由贸易区求发展的座谈会,并邀请了多次参与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的朱光耀进行专题演讲。据了解,2009年商务部与五大洲的31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4个自由贸

  前两天,市外经贸局联合嘉兴海关、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办了“向自由贸易区要商机,以自由贸易区求发展”的座谈会,并邀请了多次参与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的朱光耀进行专题演讲。

  据了解,2009年商务部与五大洲的31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4个自由贸易区,签署8个自由贸易协定。而自由贸易区最大的好处就是双方的产品可以近乎零关税进出。市外经贸局局长张建生表示,我市企业应当研究吃透、用好用足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记者从座谈会上获悉,截至目前,我国已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签署并实施了自由贸易协定,完成了与哥斯达黎加的自由贸易区谈判,并正在与澳大利亚、海湾合作委员会、冰岛、挪威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自由贸易区谈判。这些消息,对于我市进出口企业无一不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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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4月8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哥斯达黎加外贸部长鲁伊斯在北京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哥自贸协定是中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是两国关系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双方同意,将争取在两国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本协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中国的纺织原料及制品、轻工、机械、电器设备、蔬菜、水果、汽车、化工、生毛皮及皮革等产品和哥方的咖啡、牛肉、猪肉、菠萝汁、冷冻橙汁、果酱、鱼粉、矿产品、生皮等产品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在服务贸易方面,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哥方有45个服务部门进一步对中国开放,中国则在7个部门对哥方进一步开放。与此同时,双方还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知识产权、合作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

  中哥自贸协定的签署,表明了两国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坚持对外开放、反对贸易保护的坚定决心。这将进一步促进两国互利双赢,为两国共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步伐发挥重要作用,并将为两国经贸合作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哥自贸协定谈判是在2008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哥期间由胡主席和哥总统阿里亚斯共同宣布启动的。中哥双方经过六轮谈判,于2010年2月圆满结束谈判。近年来,中哥在双边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劳务等领域进行了良好的合作,双边经贸往来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哥斯达黎加已经成为中国在中美洲地区的重要贸易伙伴,中国也成为继美国之后哥斯达黎加的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8年中哥双边贸易额达到28.9亿美元,是2001年双边贸易额的32倍。特别是在2009年,受金融危机冲击,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对外贸易普遍陷入衰退,中哥双边贸易额却逆势上扬,达到31.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0.2%,我自哥进口额达到2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6.6%。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地区和国家签订了自贸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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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做了区分。我国《民法能则》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49条规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交易的频繁,不可能每个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行为是否超越目的范围有所了解,而这种行为又一概无效的话,极不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限制了公司的活力,降低了交易效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可见,我国现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区分为两种:当其超越经营范围实施的行为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禁止经营的范围时,属无效;当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只有不在核准经营范围内时,才可以不应认定其无效,当属有效。
  • 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的对称。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内,商标一经注册便获得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中国现行的商标制度为商标注册使用制度,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排除他人将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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