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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XX诉杭州水业集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窨井伤人案)- 潘友才律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2 12:29:52 人浏览

导读:

柴XX诉杭州水业集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窨井伤人案)发布日期:2009-05-07作者:潘友才律师民事起诉状原告柴XX,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被告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区建国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XX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柴XX诉杭州水业集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窨井伤人案)发布日期:2009-05-07 作者:潘友才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柴XX,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X区建国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7321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3日,原告柴XX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善贤路上时,因被告所有的窨井盖下陷于地面十几公分,且被雨水覆盖,导致原告柴贤月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需要更换七颗牙齿。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诉之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O 年 月 日
后记:该案法院受理后,受到当地媒体关注,为督促公众基础设施的所有人各国企切实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保障居民安全,经法院调解,公司作出赔偿,受害人表示满意。
这一类案件中,最重要是证据的收集、固定,当时无目击者、无监控,只有事后赶到的媒体,如果责任方对人身损害的因果联系表示质疑,则难以胜诉。事发后,该国企口头表示承认事故责任,但中能按照四百一颗的标准(当地医保)赔偿,这显然和受害人的伤害是不对等的,在各人身损害案件中,国企应该和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而不能特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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