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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义明、李满亨与黄念民事调解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20:53:04 人浏览

导读:

广东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义明,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原住重庆忠县官坝镇碾盘村1组14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南海区平洲街道平胜工业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满亨,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粮管所。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蒙其焕,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念,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林圩乡东庄村白石屯42号。
  委托代理人潘立勇,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彭长生,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官坝镇田丰村6组21号。
  上诉人陈义明、李满亨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第一、三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黄念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陈义明、李满亨应于200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黄念给付款项合计800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38元,合计11076元,均由上诉人陈义明、李满亨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 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 周 芹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舒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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