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理被告系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困境及建议
导读:
一、审理离婚案件被告人系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困境
(一)进行精神病鉴定难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是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因为害怕鉴定出被告是精神病人离婚时就会支付扶养费,不愿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而被告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害怕一旦认定被告为精神病人,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以后照顾被告的责任就会落到其身上,同样也不愿意申请进行精神病鉴定。同时,从新近出台的《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的”可以看出,对精神病鉴定必须由其本人、监护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决定,其他人不能违背其意志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因此,法院也没有权力要求被告进行精神病鉴定,这就导致无法对被告进行精神病鉴定,在无法认定被告是否为精神病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进行判案。
(二)送达法律文书难。
由于被告系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因此,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及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就会千方百计不接收法律文书,基层法院负责人、见证人由于担心被告会到其家中吵闹,往往也是不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知道被告具体住处的情况下又不能进行公告送达,这就给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带来了很大困难,法律文书不能送达,案件就无法进行开庭审理,进而又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期限。
(三)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出庭难
在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监护人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出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前述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因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一方当事人,其利益与精神病人发生冲突,不可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会选择被告父母或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为被告监护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但被告监护人因考虑一旦被告离婚将无法再婚,自己将会承担被告今后的监护责任,如果其父母为监护人还会考虑到自己年老将无法长期对被告进行照顾,坚决不同意判处原被告离婚,不愿出庭代理被告参加诉讼。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和第158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决,但是考虑到被告的基本情况,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不出庭的话很难全面的维护其自身权益,法院一般不会进行缺席判决。[page]
(四)精神病人配偶的权益保障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此司法解释语义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即“经治不愈”是否只要曾经治疗过(甚至一次)而未治愈,还是要求在几年之内经治疗而未治愈,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了不方便。由于考虑到判处离婚后,被告及其监护人可能会出现缠访或出现比较过激的行为,法院一般会牺牲作为强势一方即原告的合理诉请,导致原告陷入感情破裂又不能离婚的两难境地。
二、提出可行性建议
对于以上审理被告系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中所遇到的困境,笔者提出以下几种建议,以期给今后的审判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带来一定帮助。
一是提出司法建议书,将法院在审理精神病人案件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反映,希望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多地关注精神病人的生存生活状态。及时将离婚案件中的精神病人情况通报给他们,使他们提前做好精神病人的安置治疗工作。
二是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村民委员会调解组织的诉前调解作用,化解纠纷。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情绪上都比较激动,采取熟人式调解的方式更能平复当事人激动的情绪,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做好普法工作,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愿意签收法律文书、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说明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为只要不签收或不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进行判决,殊不知,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进行留置送达、缺席判决等,不出庭应诉更加难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要多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活动,并可以进入村委会或社区委员会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法律读物,播发纪录片等进行普法教育,增加人民的法律知识。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