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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相应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6 17:3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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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浅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相应对策发布日期:2010-09-19文章来源:互联网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于市场经济制度的推行,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从质疑到认可的过程。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从中得到了实惠,百姓在满足温饱需求之余,也有
浅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相应对策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对于市场经济制度的推行,经历了一个从陌生到熟悉,从质疑到认可的过程。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都从中得到了实惠,百姓在满足温饱需求之余,也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加之国家从紧的信贷政策的影响和允许民间利率四倍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规定,都促使我国民间资金的流动日益活跃,因民间借贷而导致的纠纷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并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从江苏省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系列民间借贷案件中,我们可以窥见基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的许多新特点。

1、纠纷肇因多种多样。从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

2、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其在本庭已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增大。2006年全年我院民一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92起,仅占本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8.6%;而我院民一庭2007年全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为174起,占本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量的14.2%,2008年至今不足一年的时间里,本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超过以往全年的受案量,达到268起,占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20%。

3、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在我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

4、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明显。从我院受理的一系列借贷纠纷案件来看,多数案件本息约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但在部分案件中,仍存在“问题借贷”的疑点。以我院受理的王某诉居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为例,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得知,王某曾先后借给居氏父子100万元。本案中,原告追讨的379200元欠款并未约定任何利息。试问,一个与居氏父子非亲非故的民事主体,无息借给居氏父子百万资金,疑点重重。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此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追讨以赌博形成的债务的情况也是在审判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借贷”情形。

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特点,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作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重视直接送达工作。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以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当然,审判人员准确了解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所,是确保直接有效送达的重要前提。另外,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并能为日后双方的调解创造更大的机会。

2、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见,我国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为前提,且对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定。因此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 [page]

3、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为查明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等事项的调查,因而存在发现借贷双方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能。如: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情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借贷双方有犯罪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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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1、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是两类借贷类型。金融贷款是指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所发放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应属于民间借贷。2、某些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表现为出借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并约定一定时间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为民间借贷。3、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上述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构不应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裁判。
  • 借贷纠纷案件中应该这样承担举证责任:1、债权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2、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3、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效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债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该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此问题的由来是法律规定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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