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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帮忙”引发出的600万元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7 18:4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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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签完之后,买主坚持要价值500万的房屋,而卖主则不同意给房子,坚持给付500万现金,究竟什么原因让双方争执不休?2010年3月,森泰公司向中信银行贷款500万元,彭某为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森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几经协商,彭某
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签完之后,买主坚持要价值500万的房屋,而卖主则不同意给房子,坚持给付500万现金,究竟什么原因让双方争执不休?

2010年3月,森泰公司向中信银行贷款500万元,彭某为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森泰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几经协商,彭某替该公司偿还了债务500万元。

2011年4月,森泰公司与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公司以位于长寿区黄桷湾的一栋别墅作价500万元出售给彭某,以抵偿彭某先前替森泰公司偿还的贷款,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办理过户手续。可是两个月过去了,泰森公司并没有履行诺言过户别墅,彭某多次找森泰公司交涉,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彭某将森泰公司起诉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森泰公司称其与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是借款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且别墅的实际价值远远超过500万元,因此,不同意将别墅过户给彭某,只愿意偿还彭某500万元现金。彭某则坚持所签订的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自己也确实替被告偿还了借款500万元,因此有权得到别墅。

庭审后,双方仍然坚持己见,互不相让。承办法官见此情形,分别做双方的工作,经一番劝说,原告同意放弃对房屋所有权的诉求。接着承办法官做森泰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原告放弃了对房屋所有权的诉求,但坚持要求你们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彭某也确实帮过你公司,你们公司应该积极主动的给人家钱的,大家要以和为贵,各退一步……”

经承办法官一上午的努力,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和解协议。

8月12日,房地产公司向彭某支付借款500万元以及因诉讼所引发律师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94万元。彭某则于当日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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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再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 国家对拆迁住宅没有有具体补偿标准,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一般来说,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平均分割。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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