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半矛盾被真诚化解
导读:
易县总工会于1993年7月6日经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许可,易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选址,在易县工人体育场兴建职工教学培训中心楼。1993年5月动工。1995年8月1日,孙云利、赵红兵、徐增玉三人与易县总工会分别签订拍卖合同书。合同签订后,三人按约定分别预付买房款6.25万元、12.5万元、6.25万元。1996年6月1日前,易县总工会未按约定将房屋交付三人使用。保定总工会于1996年6月26日向易县总工会下达通知,要求立即纠正拍卖职工教育培训中心楼第一层的错误行为。1997年初,赵红兵等三人强行搬进楼房内。易县总工会于1997年5月22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1997年5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易县总工会兴建易县职工教育培训楼系国有资产范畴,与被告孙云利等三人签订拍卖房屋合同,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该拍卖房屋合同无效,于1997年10月28日判决原告易县总工会与孙云利等三人于1995年8月1日签订的三份房屋拍卖合同无效。原告易县总工会全额返还孙云利等三人预付款,并给付和赔偿占用期间的利息和经济损失。
判决生效后,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28日对本案提出抗诉。易县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作出裁定,决定中止原判执行,对本案进行再审。在再审过程中,于2004年9月份,孙云利等三人多次上访,引起省、市政法委的高度重视。
该院院长、分管领导对解决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与审判人员一道,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动之以情、释之以法、晓之以利害。法院的做法得到了县委政府领导的肯定与大力支持。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等县委政府领导多次召开调度会,对促成问题的妥善解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终于达成具有“双赢”效果的调解协议:孙云利等三人所买易县总工会职工教育培训楼一楼商业门店,自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由其三人使用16年,期满后此房屋继续归属易县总工会;孙云利等三人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原房价款;孙云利等三人在使用房屋期间,未经工会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原来楼房的设计结构。此协议还依法对现有房屋租赁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做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