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法院:庭前调解提效率 10天追回欠款19万
导读:
原告某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的企业,因与云南省富源县某煤矿发生合同纠纷,被拖欠货款19万元。2009年10月,原告将被告云南省富源县某煤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万元。
案件受理后,新泰法院立即启动了庭前调解程序,在立案后的次日,选派二名法官远赴两千多公里外的云南省富源县,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展开庭前调解工作。到达云南省富源县后,办案法官了解到,被告某煤矿系一家乡镇民营小型煤矿,已濒临被关停的境地。经向当地政府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关停小煤矿的相关事宜,被告某煤矿随时会被破产关停。如果破产关停,原告的19万元货款将难以收回。
于是,办案法官找到该煤矿的矿主,耐心细致做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多次做调解工作,被告方终于同意支付所欠19万元货款。立案后的10天,被告将19万元的支票交付原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