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山法庭妥善调解一起教育合同纠纷案件
导读:
原告杨某原系被告南京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2004年以计划内统招方式被被告录取。2005年底,杨某以厌学为由主动申请退学并获批准,被告按规定注销其学籍。9月,杨某申请重回学校学习,被告安排其与2006届新生跟班学习,但未为其注册学籍。期间,学校在费用收取、发放助学金等方面仍按在籍学生对其进行管理。2009年6月,杨某因没有学籍不能获得毕业文凭,学校认为其是借读旁听生,属于社会培训性质,杨某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未果,其家长数次到学校吵闹,双方矛盾激化,后杨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闫立海了解案情以后,为防止事态扩大,确立了立足调解、妥善处理的办案方针。一方面,从国家法律、政策和人情入手,多次对原告及其家长耐心劝导,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指出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合法、合理,不能采取过激方式;另一方面指出,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在原告学籍已注销的情况下,对其费用收取各方面仍参照在籍学生,却未明确告知原告不能获得相应文凭,学校对纠纷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经过承办法官与当事人的反复沟通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学校自愿一次性补偿杨某经济损失3万元,一起矛盾激化的案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结案后,汤山法庭就被告在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其提出了司法建议。被告表示将会按照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避免再发生类似纠纷,同时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高度赞扬。
来源: 中国法院网南京江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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