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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法院交通事故民事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00:39:02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海民初字第28544号原告王南归,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永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十王坟58号委托代理人谢增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维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海民初字第28544号

  原告王南归,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永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十王坟58号

  委托代理人谢增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维强,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隆昌IT技术有限中心工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槐树14号

  被告介晓纳,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橡果经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双槐树403号。

  委托代理人杨雷,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惠新西街10号汇文201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11号。

  负责人刘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炎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南归与被告曹维强、介晓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丰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王南归诉称,2009年7月10日18时40分,我在海淀区阜河路双槐树村西口北70米处被曹维强驾驶的介晓纳所有的小客车撞伤,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曹维强承担全部责任。现要求曹维强、介晓纳及其车辆对保险公司人保丰台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曹维强、王南归、人保丰台支公司辩称,同意由人保丰台支公司赔偿王南归的合理损失共计17783元,由曹维强、介晓纳赔偿王南归的合理损失共计471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公司赔偿王南

  归医疗费八千零八十三元、误工费五千七百元、护理费四千元,共计一万七千七百八十三元。

  二、曹维强、介晓纳赔偿王南归各项损失共计四千七百一十七元。

  上述执行内容均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一元,由王南归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婷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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